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管辖规定解析
劳动仲裁纠纷管辖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方式。
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确定其管辖权。劳动仲裁管辖权确定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确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地域管辖和行业管辖的权限。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确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业管辖是指按照争议所涉行业的主管部门确定劳动仲裁委员会。
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包括以下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议。
5. 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或者女职工的争议。
6. 用人单位非法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争议。
7.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健障的争议。
8.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9.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劳动者的责任,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争议。
10.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投诉。
管辖流程
劳动仲裁管辖流程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辖的过程。
1.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的时间、地点和案号。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原因。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管辖异议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发生管辖异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劳动仲裁与诉讼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不同方式。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效力
劳动仲裁的效力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撤销裁决,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纠纷管辖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的过程。劳动仲裁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决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权限。劳动仲裁管辖流程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受理、裁决等环节。劳动仲裁与诉讼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不同方式,劳动仲裁的效力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纠纷管辖规定解析图1
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管辖问题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对劳动仲裁纠纷的管辖规定进行解析。
劳动仲裁管辖的一般规定
1. 劳动仲裁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以其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依据。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在哪个地方工作,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具有管辖权。
2. 劳动仲裁不断扩大管辖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或者共同所在地申请仲裁。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地区,而是不断扩大到了双方共同居住的地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
劳动仲裁特殊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管辖规定。
1.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特殊主体,如用人单位设有地区性分支机构,或者劳动争议涉及地区间重大利益等,由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共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主要解决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能存在的地域性限制问题。
2. 特殊机构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设立。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设立,不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能有不同的权限和职责。
劳动仲裁管辖规定的实践应用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管辖规定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劳动仲裁机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仲裁的地域管辖原则,当事人一方应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当事人双方共同居住地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在确定劳动仲裁机构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2. 确定劳动仲裁案件的地域管辖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地域管辖。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以其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依据。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应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纠纷管辖规定解析 图2
劳动仲裁纠纷管辖规定是劳动仲裁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对劳动仲裁纠纷的管辖规定进行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动仲裁的地域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规定,以及劳动仲裁实践中如何确定劳动仲裁机构及其地域管辖的问题。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劳动仲裁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