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促进保护条例》全文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促进保护条例》全文 图1
第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对其创造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播放、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知识产权作品。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其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利益。
第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员、职务解决方案单位等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自主创造、创造、继承等方式,依法创造和利用知识产权。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其创造的作品依法享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并依法获得许可使用费。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依法收取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知识产权,并依法获得转让费。
知识产权的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仲裁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