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登记法》全文
知识产权登记法全文是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登记程序、条件和流程,以及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果和用途。知识产权登记是指将拥有的知识产权申请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登记号,从而获得法律保护的过程。知识产权登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化的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登记法全文是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化水平,维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繁荣发展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登记的种类、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审查原则、登记流程、法律效力、登记用途、登记费用等内容。知识产权登记法全文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登记机构的职责、审查人员的资格、登记程序的监督、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等。知识产权登记法全文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登记法》全文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登记
第五条 知识产权登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知识产权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文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商业秘密保护申请文件等;
(三)申请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商业秘密保护证书等;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的理由、用途等。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对所申请的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予以登记,颁发知识产权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知识产权登记证
第九条 知识产权登记证是证明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定凭证。
第十条 知识产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以下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知识产权的申请日期、登记日期;
(五)知识产权登记证编号。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登记证应当由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
知识产权登记的变更、撤回和删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ffective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知识产权登记: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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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名称、类别、规格等发生变化的;
(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致知识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知识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知识产权登记变更申请文件,包括变更理由、范围等;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的理由、用途等。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予以变更登记,颁发知识产权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知识产权登记:
(一)申请人放弃知识产权的;
(二)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决定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
(三)其他导致知识产权登记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撤回知识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知识产权撤回申请文件,包括放弃知识产权的原因、范围等;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的理由、用途等。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申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