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新闻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北苑 |

随着媒体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肖像权和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新闻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从法律角度出发,深入阐述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边界、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肖像权与着作权的基本概念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 likeness(外貌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绘画等任何形式的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除非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合理实施新闻报道, 公正报道”等法定事由以外的任何形式使用他人肖像。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新闻宣传中,着作权的合理使用边界主要体现在对他人作品的引用与摘编上。

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新闻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图1

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新闻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图1

新闻宣传中的肖像权合理使用

1.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公开展示特定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在符合“以 public interest(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其肖像。

2.边界与限制

在具体实践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使用场景必须具有新闻价值和public concern(公众关注点)

- 避免过度 commercialization(商业化倾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滥用

- 注意数量控制,避免同一人物的肖像被反复使用

- 必须保证肖像的完整性,不得进行恶意PS(图片处理)或丑化

3.特殊主体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新闻媒体更应加强保护义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

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

1.转载与摘编规则

根据《着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 news reporting(新闻报道)、commentary(评论)等特定情形下,可以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需注意:

- 引用内容应具有必要性,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比例

- 必须标明着作权人身份

- 不得影响原创作品的正常使用

2.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

在面对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新闻媒体可主张 "fair dealing(公平交易)" 条款,但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3.邻接权保护

在使用如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着作权相关作品时,还应当注意邻接权的保护,依法支付必要报酬。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防范措施

- 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新闻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图2

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新闻宣传中的合理使用|新闻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图2

- 完善版权声明和授权使用流程

- 加强从业人员法律培训

2.争议解决路径

当发生权利纠纷时,建议首选协商方式;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3.技术手段运用

采用AI图像识别、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提高着作权保护水平。

合理使用肖像权和着作权是现代新闻媒体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在坚持 "以 public interest为导向" 的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讲好社会故事。只有在实现传播效果与权益保护的平衡中,新闻宣传工作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注:本文仅为理论探讨,具体法律适用应结合个案事实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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