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的条款
商标法提异议的法条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于已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申请,若有人提出异议,则需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商标法第四这条规定了异议的主体和异议程序,即任何人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申请,都有权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
商标法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坚决拒绝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一)申请人的商标图标与他人的商标图标或者他人的商业标志相似,或者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的;
(二)申请人的商标图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图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且该商标注册人已经享有该商标权利的;
(三)申请人的商标图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图标存在其他方面的相似情况,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应当坚决拒绝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上述情况外,商标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被异议。如果异议人认为申请人的商标图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则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提出异议申请。此时,商标局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异议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人的商标图标构成侵权,则可以决定撤销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异议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商标注册申请和异议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的条款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保护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重要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他人提出异议,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超过三十日未提交答辩材料的,视为放弃答辩。”这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异议程序的规定。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异议程序的概念和目的
异议程序,是指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他人提出异议,商标注册人需要进行的答辩程序。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异议程序的启动
异议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 异议对象: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异议理由:认为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 异议程序的启动: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程序的流程
1.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商标注册人。
2.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包括:答辩人对异议理由和证据的陈述,以及其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证据材料。
《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的条款 图2
3. 如果商标注册人超过三十日未提交答辩材料,则视为放弃答辩。
4. 商标局应当在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是否维持注册的决定。如果商标注册人的答辩材料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商标局应当维持注册。如果无法证明,商标局应当撤销注册,并通知商标注册人。
异议程序的效力
1. 异议程序对于解决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异议程序,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异议程序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只有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性。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异议程序的条款,为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只有按照异议程序的规定,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希望本文能为商标领域从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和指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