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提出异议情形及其实务操作指南

作者:媚兮 |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为保护商标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其中商标异议制度是保障商标注册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机制。围绕商标法中的提出异议情形展开详细解析,并结合实务操作经验,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利害关系人认为拟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反对意见。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也为相关权益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从异议申请的基本概念、异议成立的法定情形、异议申请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论述,并结合真实案例分析,深入探讨商标异议实务中的关键问题。通过本文,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商标异议制度的作用机制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要点。

商标法提出异议情形及其实务操作指南 图1

商标法提出异议情形及其实务操作指南 图1

商标法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概述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商标异议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使用 prohibited terms(如国徽、国旗等),或者与国际组织的 emblems 相同或近似;

损害 英雄烈士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含有 racisitic 或者 xenoophobic 态度的标志。

2. 缺乏显着性

(Significance),即商标不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过于 generic(通用名称)或 descriptive(描述性词汇)。

案例:某公司申请注册“矿泉水”作为商标,因未能证明其具有 distinctiveness,最终被异议成功。

3. 与在先权利冲突

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用于类似商品/服务;

与驰名商标冲突(即使不使用于相同类别);

损害他人的未注册但具有商誉的域名、企业字号或其他在先权利。

4. 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

(Bad faith),商标代理人明知委托人业务范围却抢先注册,以谋取不当利益。

5.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商标异议申请的具体流程

(1) 异议申请的准备阶段

1. 收集证据

调查被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收集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如驰名商标认定书、企业字号登记证明等);

确认双方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2. 制作异议申请书

明确列举异议理由,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列明被异议商标的具体信息(名称、类别及公告日期)。

3. 提交材料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书面申请;

按要求缴纳异议审查费用(根据《商标法》第41条,费用标准约为人民币150元)。

(2) 异议审理阶段

1. 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申请的格式、内容和缴费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符合条件者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的,申请人需补正材料或可能面临驳回。

2. 实质审查

(Substantive Review)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异议理由是否合法且有事实依据;

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即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3. 双方陈述意见

商标法提出异议情形及其实务操作指南 图2

商标法提出异议情形及其实务操作指南 图2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可提交答辩材料,就异议理由进行反驳。

若未能按时答辩,默认放弃抗辩权利。

(3) 异议裁定

1. 审查结果的作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适用作出裁定。

裁定结果通常包括三种可能性:维持初步审定、撤销初步审定或部分驳回。

2. 后续救济途径

如对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即无效宣告请求),或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异议实务中的重点问题解析

(1) 异议申请的及时性

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

提出异议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2) 异议证据的充分性

在实务操作中,许多异议案件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而失败。

未能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明文件;

或虽有使用记录,但不足以证明商标已获得显着性或具有知名度。

(3)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视觉上的相似程度;

发音上的相似性;

意义上的关联度;

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真实案例分析

案例一:代理人恶意抢注

某国际知名手表品牌在中国申请注册“Rolex”商标,但其国内代理人在未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抢先注册了该商标。随后,原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理由为代理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异议成立,撤销了原注册。

案例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某食品公司申请注册“可口”商标用于饮料类别,但与已驰名的“COCA-Cola” Trademark(主要用于汽水)构成近似。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品虽属不同类别,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裁定异议成立。

与建议

商标异议制度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关注异议申请的及时性、证据的充分性和理由的合法性。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及时提交答辩材料并充分陈述理由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 早做准备:在商标注册前进行详尽的检索工作,避免因与他人商标冲突而产生异议。

2. 专业咨询:在提出异议或应诉时,可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确保程序和实体问题均符合法律规定。

3. 注重证据收集: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反驳异议,都需要提供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

相信读者能够对商标法中的提出异议情形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并在实务操作中灵活运用相关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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