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管理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负责本地区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负责,并应当对其商标的注册、使用及其效果负责。
第五条 商标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六条 商标管理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商标权益,推动全球商标体系的建设。
商标注册
第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使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手段。
第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商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和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应当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三)申请商标的使用频率应当足以证明其商业价值。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自申请递交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应当作出决定。
商标使用
第十三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商标。
商标使用人不得借使用他人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近似商标,取得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在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引人产生混淆。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商标使用情况负责,并应当对其商标的注册、使用及其效果负责。
商标管理
第十八条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商标管理。
第十九条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1
第二十二条 商标管理机关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行为,可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二)要求赔偿损失;
(三)撤销商标注册;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标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星期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