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花开亦不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管理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负责本地区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负责,并应当对其商标的注册、使用及其效果负责。

第五条 商标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六条 商标管理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商标权益,推动全球商标体系的建设。

商标注册

第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使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手段。

第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商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和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应当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三)申请商标的使用频率应当足以证明其商业价值。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自申请递交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应当作出决定。

商标使用

第十三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商标。

商标使用人不得借使用他人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近似商标,取得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在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引人产生混淆。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商标使用情况负责,并应当对其商标的注册、使用及其效果负责。

商标管理

第十八条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商标管理。

第十九条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1

《商标法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1

第二十二条 商标管理机关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行为,可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二)要求赔偿损失;

(三)撤销商标注册;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标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星期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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