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的规定及其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

作者:执笔画清秋 |

《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的规定及其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是商品的灵魂,是企业竞争的工具,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的重要依据。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通用名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通用名的规定,以及通用名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旨在为读者提供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通用名的概念及特点

(一)通用名的概念

通用名,是指在一定商品类别中,具有显著性和广泛性的名称,为公众所广泛理解和使用,并且不会引起混淆的名称。药品中的“阿莫西林”就是一种通用名。

(二)通用名的特点

1. 显著性。通用名具有显著性,能够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或者质量。

2. 广泛性。通用名在一定商品类别中具有广泛的使用,为公众所广泛理解和使用。

3. 稳定性。通用名在一定商品类别中具有稳定的地位,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者地域的差异而改变。

通用名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

(一)商标注册中通用名的使用

1. 注册申请人的指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商品的通用名为自己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的规定及其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 图1

《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的规定及其在商标注册中的应用》 图1

2.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将通用名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那么该商标就构成侵权。

(二)通用名与非通用名的区别

1. 非通用名。非通用名是指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为了表达商品的质量、特点、用途等含义的名称。药品中的“阿莫西林胶囊”就是一种非通用名。

2. 通用名的保护。对于非通用名,即使他人已经在该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也不能享有商标权。而对于通用名,即使他人已经在该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也必须使用通用名,否则将构成侵权。

通用名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正确使用通用名可以有效避免侵权的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通用名可以更好地识别商品,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通用名的规定,合理运用通用名,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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