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适用及其实践意义

作者:笙凉 |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规范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作为一个重要条款,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和局限性。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条文与基本含义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只要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是经过申请人许可或者与申请人具有特定联系的,也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经在中国初步审定公告并受到一定知名度支持的商标。相对于传统的“相同近似”标准,该条款进一步拓展了法律保护范围,增加了对跨类别保护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适用及其实践意义 图1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适用及其实践意义 图1

从立法目的来看,《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要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或将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用于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造成市场混淆并谋取不当利益。这一条款的确立,体现了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前瞻性,并加强了对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一)适用范围

1.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该商标必须已经在中国取得 registrations,还需要证明其在相关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着性。《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在遇到恶意抢注情形时,可以跨类别进行保护。

2. 初步审定公告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除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之外,本条款还涵盖了那些虽然尚未取得最终注册,但在初步审定公告后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抢先注册”的行为,确保真正具有创新性和辨识度的商标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构成要件

1. 权利基础

权利人必须拥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即其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或者在初步审定公告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一要求保证了只有真正对负责,并且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才能受到特殊保护。

2. 恶意主观性

恶意是构成适用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关键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注册历史、商标布局、是否搭他人便车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如果一个申请人短时间内大量申请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或者刻意模仿驰名商标的显着部分,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3. 易名的认知

需要证明相关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法院通常会根据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行业特点以及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些情况下,即使商品/服务类别相差较大,但消费者仍然可能会因为驰名商标的影响而产生混淆。

第十三条第三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经典案例分析

多个涉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典型案例被提交至法院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自然人抢注“小 mijia”商标案件中,法院认为“小米”作为驰名商标,已经在国内相关中拥有高度知名度和显着性,即使“小 mijia”与“小米”在商品类别上存在差异,但由于其注册行为具有傍名牌的性质,故认定其构成侵权并判决撤销该注册。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个人抢注与相关的商标。法院认为“”作为驰名商标,在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被争议商标并非用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类别,但由于其 registrations 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恶意傍靠,最终判决予以无效宣告。

(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尽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1. 恶意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时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有的法院更注重客观行为因素,如注册时间、数量等;而有些则更关注主观意图,申请人是否了解该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

2. 认知混淆的证明难度

在跨类别保护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相关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由于商品/服务之间的差异性较大,这种证明有时会遇到困难。

3. 条款适用边界模糊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驰名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界限、在先使用权的认定等,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

(一)完善法律条文

未来建议进一步明确恶意认定的具体标准,并细化跨类别保护的适用条件,以减少司法裁量空间。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强化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加强品牌确权管理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应加强对商标管理的认知和投入。一方面要注重在日常经营中积累商誉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要在发现侵权行为时果断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适用及其实践意义 图2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适用及其实践意义 图2

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应当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公众特别是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增加,其作用将更加突出。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权利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期待通过不断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一条款的适用机制,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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