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刑法中威胁与利诱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
在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威胁与利诱作为一种非法取证手段,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主体,在行使职权或者与公民发生关系时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禁止采用威胁、引诱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条文的解读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探讨在当前法治建设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关于威胁与利诱的相关规定。
刑法中威胁与利诱的法律界定
威胁,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施加压力,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获取口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利诱,则是指行为人通过许诺给予他人种利益的方式,引诱对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或行动。在司法实践中,利诱的表现形式比威胁更为隐蔽。侦查人员可能会向嫌疑人承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或"提供虚假 testimony 将会受到加重处罚"等不实信息,以此达到非法取证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威胁与利诱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刑法中威胁与利诱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 图1
历史案例中的威胁与利诱现象
回顾历史案例,威胁与利诱作为一种取证手段,在些特定历史时期曾被广泛使用。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些案件中,由于急于获取情报,个别人员可能会采用严刑供的方式对待嫌疑人,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保障。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暴力性威胁已大幅减少,但"口供至上"的观念仍然存在。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可能会采取暗示或许诺的方式,如"如实交代可以从轻处罚"、"不配合将会面临更严重后果"等语言技巧来获取嫌疑人 confession。
现代司法实践中的威胁与利诱问题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程序正义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些地方和个案中,威胁与利诱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基层机关在侦破重大案件时,可能会采用的"攻心术",通过长时间审讯、不眠不休等方式给嫌疑人施加精神压力。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法院往往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非法证据审查机制的完善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取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会对嫌疑人近期是否有遭受暴力或心理胁迫等情况进行调查;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也会要求公诉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说明。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规定"采用威胁、利诱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等条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指导。
威胁与利诱的法律界限与防范措施
在界定威胁与利诱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方式、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仅是轻微的语言刺激或者心理暗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嫌疑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则通常不认定为违法。
针对如何防范威胁与利诱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强法律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完善监督机制和证据收集程序
3.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 建立健全被害人保护制度
中国刑法中威胁与利诱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 图2
威胁与利诱作为违法取证手段,在当代中国已经得到较为有效的遏制。这不仅需要执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法治精神。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相信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减少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推动中国刑事司法更加公明。
本文共计 2918 字,已达到发表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知识产权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