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案例及点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其公平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秩序和社会的公正。在实际商业运作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些被称作“条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以下是近年来一些典型的“合同条款”案例及其法律评述:
案例一:某商场促销广告中规定“特价商品概不退货”
案件情况:
合同条款案例及点评 图1
2021年,某大型商场所属的某智能平台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在其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告示称:“特价商品概不退货”。消费者张三在该商场了一件标有“特价”字样的羽绒服,并支付了89元。回家后发现该羽绒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穿着使用,于是要求商场退货退款。商场方以促销广告中标明“特价商品概不退货”为由拒绝张三的诉求。
法律评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该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该商场虽然在促销广告中声明了“特价商品概不退货”,但这一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即获得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权利以及因质量问题解除合同、退货的权利,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应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在购房合同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出卖方所有”
合同条款案例及点评 图2
案件情况:
2019年,李四在某城市的某大型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并与该楼盘开发商某集团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的补充协议部分注明:“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出卖方所有。”随后,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李四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条款进行维修,但开发商以“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我方”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法律评述: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某集团通过设置“最终解释权归出卖方所有”的格式条款,获得了对合同内容单方面解释的权利,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三:某银行在贷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案件情况:
2020年,王五因经营需要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与该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借款人在未取得本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前偿还贷款。”当年受疫情影响,王五的生意严重亏损,他希望能够提前还款以减轻财务压力,但银行拒绝了他的请求。
法律评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虽然该条款赋予了银行单方面的控制权,但从公平原则出发,这种完全禁止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约定显然不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银行证明提前还款会给其带来实质性损失,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案中,王五的困难是由于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导致,并非出于恶意违约,因此该条款不能成为银行拒绝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理由。
案例四:某网络游戏公司规定“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借予他人使用”
案件情况:
2018年,赵六通过实名认证注册了一个某知名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账号,并开始在游戏中充值并使用。为了与身处外地的朋友一起游戏,他试图将自己的账号短暂借给朋友使用。岂料,该网络公司发现这一行为后,立即以违反用户协议为由封禁了他的账号。
法律评述:
《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虽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某网络游戏公司在用户协议中设置相关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游戏安全和用户体验,但从合理性角度分析,完全禁止玩家暂时借出账号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赵六作为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账号的前提下进行短期借用,并未对其他玩家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某网络游戏公司封禁其账号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
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合同条款”的存在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上都是通过格式条款加重对方义务、限制或排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正。
为了防止“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普及:一方面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设置条款的危害性。
2.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细化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3. 强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工商、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市场合同行为的抽查力度,对发现违法设置条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予以曝光,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4. 建立社会共治机制: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积极举报条款现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合同条款”是市场经济中的“毒瘤”,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清除这些不合理的条款,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知识产权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