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与解释

作者:繁城 |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他人与他人发生冲突,致人伤害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有三种: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种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故意挑起冲突, intentionally造成他人伤害。客观上,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随意殴打,次数多、程度严重,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恶劣的,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种行为同样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制造冲突,故意辱骂、恐吓他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行为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心理上的恐慌、痛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情节恶劣的,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种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制造事端,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客观上,行为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情节恶劣的,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如下:

1. 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依法享有的,宁静、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公共安全是指不受到他人非法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状态。

2. 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表现为故意挑起冲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恶劣的,还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心理上的恐慌、痛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3. 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即一般公民。单位也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

4. 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挑起冲突,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往往具有过错,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实施。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具有过失,即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危害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1. 警告、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0天以下。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2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0天以上15天以下。

3.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00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上20天以下。

在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界限。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依法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确保处罚适当、公正。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强化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与解释 图2

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与解释 图2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实践中,应当依法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与解释图1

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与解释图1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997年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现就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与解释作一阐述。

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条款的规定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三种类型: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这种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殴打,损害他人身体、身心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受害人的伤情、被打部位、次数等因素来确定。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这种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使他人感到恐慌、不适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被恐吓的人的数量、恐惧程度、伤害情况等来确定。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这种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被损毁、占用财物的价值、损失程度等来确定。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种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起哄闹事的规模、影响、后果等来确定。

1997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条款的解释

1. 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解释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殴打,损害他人身体、身心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受害人的伤情、被打部位、次数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的伤情严重,重伤或者死亡,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恶劣。如果受害人的伤情较轻,轻微伤或者轻伤,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情节恶劣。

2. 关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解释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使他人感到恐慌、不适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被恐吓的人的数量、恐惧程度、伤害情况等来确定。

如果被恐吓的人数量较多,恐惧程度较高,或者伤害情况严重,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恶劣。如果被恐吓的人数量较少,恐惧程度较低,或者伤害情况较轻,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情节恶劣。

3.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解释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被损毁、占用财物的价值、损失程度等来确定。

如果被损毁、占用的财物价值较高,损失程度较大,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严重。如果被损毁、占用的财物价值较低,损失程度较轻,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情节严重。

4. 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解释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起哄闹事的规模、影响、后果等来确定。

如果起哄闹事的规模较大,影响较广,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严重。如果起哄闹事的规模较小,影响较小,或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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