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

作者:零点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使用、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了便于理解,以下将以简洁、清晰、符合逻辑的语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进行阐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软件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第二条,计算机软件可以依法使用。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他人软件作品。但是,用于科研、教育、艺术和视听作品制作等特定情况下的计算机软件,可以 exception。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软件著作权完成创作之日起,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作品,则保护期限自许可使用之日起计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他人软件作品的;

(二)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软件作品的;

(三)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的。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第六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成功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登记权利的证明,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但是,著作权登记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旨在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发展,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在软件创作、使用、保护等方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计算机软件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利;

(二)对软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三)对软件的修改权;

(四)控制软件的版本更新权;

(五)使用者的正当使用权。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软件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其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由被许可或者受让方支付报酬。

第七条 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许可的内容;

(二)许可的范围;

(三)使用期限;

(四)使用方式;

(五)支付报酬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六)违约责任。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保证许可使用的软件符合本法的保护和许可使用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禁止反编译、反汇编权。被许可或者受让方不得 reverse engineer或者反编译所获得的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 图2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

第十一条 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权:

(一)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未經许可的软件;

(二)修改、翻译、注释、编辑、排列或者 Otherwise修改软件作品的版权 notice 或者版本号;

(三)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登记证明、转让登记和著作权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使用、处分或者转让权利。

第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软件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合理的保护措施,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使用、处分或者转让权利。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效力

本法律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软件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使用、处分或者转让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法律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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