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08著作权法修改内容解析

作者:、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进行了,主要内容如下:

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作品”为“著作权作品”。

将第六条中的“下列事项不受本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新闻报道和通讯稿;(二)纯理论、评论、新闻报道、通讯稿等脱离实践的作品;(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公式、数据、图标等。”为:“下列事项不受本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二)新闻报道和通讯稿;(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公式、数据、图标等。”

将第十条中的“下列事项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故事、歌曲、舞蹈、音乐、绘画、摄影作品等;(二)计算机程序及其所生成的作品;(三)建筑作品;(四)图形作品;(五)设计图、图章、图标;(六)照片、影片、电视广播节目、音乐、舞蹈、戏剧、摄影作品等音像制品;(七)计算机软件及其所生成的作品;(八)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九)新闻报道和通讯稿;(十)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公式、数据、图标等。”为:“下列事项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故事、歌曲、舞蹈、音乐、绘画、摄影作品等;(二)计算机程序及其所生成的作品;(三)建筑作品;(四)图形作品;(五)设计图、图章、图标;(六)照片、影片、电视广播节目、音乐、舞蹈、戏剧、摄影作品等音像制品;(七)计算机软件及其所生成的作品;(八)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九)新闻报道和通讯稿;(十)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公式、数据、图标等。”

将第二十条中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使用,是指使用著作权作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目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使用,是指使用著作权作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目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将第三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即复制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二)发行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三)出租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作品,使公众可以随时欣赏的权利;(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演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作品,使公众可以观看的权利;(七)广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八)摄制权,即制作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九)改编权,即改变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十)翻译权,即翻译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十一)汇编权,即将不同的著作权作品汇编在一起的权利;(十二)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为:“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即复制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二)发行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三)出租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作品,使公众可以随时欣赏的权利;(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演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作品,使公众可以观看的权利;(七)广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八)摄制权,即制作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九)改编权,即改变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十)翻译权,即翻译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十一)汇编权,即将不同的著作权作品汇编在一起的权利;(十二)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将第四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授权或者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权利,并有权要求公共图书馆、图书馆、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在其图书馆、图书馆、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场所展示、播放、表演、展示、出版、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报酬。”为:“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授权或者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权利,并有权要求公共图书馆、图书馆、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在其图书馆、图书馆、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场所展示、播放、表演、展示、出版、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报酬。”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下列情况可以享受著作权人的权利:(一)使用作品前,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二)使用作品的用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著作权人声明不保留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不再主张权利。”为:“下列情况可以享受著作权人的权利:(一)使用作品前,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二)使用作品的用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著作权人声明不保留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不再主张权利。”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图书、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作品的作者,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这类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为:“图书、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作品的作者,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这类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专有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为:“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专有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报酬。”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报酬。”

十将第四十六条中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制作、使用、发表、展示、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制作、使用、发表、展示、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其作品。”

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将第四十九条中的“著作权人享有按照本法规定向有关著作权行政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权利。”为:“著作权人享有按照本法规定向有关著作权行政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权利。”

十将第五十条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死后五十年,截止于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死后五十年,截止于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十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发表、出版、复制、发行、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广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报酬。”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发表、出版、复制、发行、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广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报酬。”

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他人下列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一)使用作品 for 商业用途,但用于其他目的的,研究、教育、新闻

我国08著作权法修改内容解析图1

我国08著作权法修改内容解析图1

我国于200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此次修订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新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析,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新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迅速崛起,著作权保护逐渐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践过程中,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不能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著作权保护对象

新著作权法在总则中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并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概念。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表现思想、情感的独创性成果”。这一规定较之前的版本更为明确,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2. 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

新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方面作出了一些调整,包括:

(1)将植物新品种权、对动物实用新型、植物品种权等职务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2)明确自然人的著作权保护,包括对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和科学成果等职务作品进行保护;

(3)将 databases、计算机软件等特殊领域的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4)明确政府工作人员职务作品的规定,以保障公共利益。

3. 强化著作权权利保护

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保护进行了加强,主要表现在:

(1)明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

(2)完善著作权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著作权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3)明确著作权侵权责任,提高著作权保护的震慑力。

4. 建立著作权使用制度

新著作权法引入了著作权使用制度,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等权利。明确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

5. 强化著作权法律宣传和教育

新著作权法强调了著作权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要求著作权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开展著作权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新著作权法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新著作权法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保护对象和范围,有利于提高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新著作权法强化了著作权权利保护,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新著作权法建立了著作权使用制度,有利于推动作品传播和利用,实现社会公平和共赢。

我国08著作权法修改内容解析 图2

我国08著作权法修改内容解析 图2

我国08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推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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