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七项: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作者:暖港 |

著作权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作者、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于1980年9月15日起实施以来,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已逐步完善。围绕《著作权法》第十七项: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 自愿性原则: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作者的自愿,即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2. 公开性原则: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提高作品传播效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公开、传播、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

3. 合法性原则: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商业秘密、商标权等,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七项: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图1

《著作权法》第十七项: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图1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1.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文字、图片、音乐、舞蹈、戏剧、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著作权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终身加50年。如果作品属于合作创作,保护期限为一个作者死亡之日起50年。

3. 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复制作品。

(2)发行权:即以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传播作品。

(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网络传播、在线传播等方式传播作品。

(4)姓名权:即著作权人享有以其名义发表、使用作品的权利。

(5)荣誉权:即著作权人享有以其作品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

1. 合理使用:为满足特定 purpose,如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使用著作权作品。

2. 引用、评论、新闻报道、研究、教育等:在特定情况下,如引用、评论、新闻报道、研究、教育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 政府使用:政府机构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4. 社会公益事业使用:非商业用途的社会公益事业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侵权责任

1.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发表、使用著作权作品等行为。

2. 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著作权纠纷处理: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著作权法》第十七项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通过深入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作者、权利人和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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