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著作权的保护
本条规定的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产生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为著作权保护的
著作权的人身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图1
著作权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以下
(一)发表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的权利。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作者身份享有的权利。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其作品上表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并有权要求他人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对作品进行、删减、补充或者变更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保护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不得他人擅自、删减、补充或者变更作品的完整性。
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经济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包括以下
(一)复制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他人的权利。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以打印、复制、发行、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复制其作品,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行他人的权利。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发行给公众,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出租他人的权利。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展览他人的权利。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展览给公众,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他人的权利。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表演给公众,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他人的权利。放映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放映给公众,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播他人的权利。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广播给公众,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在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上述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侵权责任包括以下
(一)赔偿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等。
(二)销毁侵权产品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销毁其侵权产品,并不得再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三)消除影响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消除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消除侵权产品的销售、侵权产品的库存等。
(四)赔礼道歉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在适当的场合、媒体上公开声明歉意。
著作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为著作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一)、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作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对属于国家专有领域的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的,依照其性质或者使用方式,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本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