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 作品的定义
本细则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
第二条 著作权保护范围
本细则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以下
(一)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新闻报道、通讯报道、杂文、报告文学、日记、信件等;
(二)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曲、舞蹈谱、戏剧作品等;
(三)美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设计等;
(四)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 media 作品;
(五)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网站等;
(六)其他作品,包括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照片等。
第三条 著作权属的转移
著作权所有人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著作权的使用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第五条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类型和创作完成时间长短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 media 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图1
(二)计算机软件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三)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照片等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五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第六条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权: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
(二)修改、翻译、注释、评论等方式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著作权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著作权法的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