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知识产权案件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丹东市知识产权案件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评审原则
1. 公正性原则: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专业性原则:评审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依法独立性原则:评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评审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利害关系的干涉。
评审组织
丹东市知识产权案件评审办法 图1
1. 设立丹东市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知识产权案件的评审工作。
2. 评审委员会由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法官、檢法官、律师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包含3名法律专家和2名法官。
3.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2)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满5年的法官;
(3)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工作满10年的律师。
4.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5.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不得有利益冲突或者公正损害。
评审程序
1. 评审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申请审查: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3. 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 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评审结果,制作评审报告。
5. 评审决定:评审委员会作出评审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作出专利权有效、无效或者需要改正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作出不支持专利权主张的。
评审效力
1. 评审决定自评审委员会作出之日起生效。
2. 评审决定应当载明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评审理由。
3. 评审决定可以作为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据。
4. 对评审决定的异议:当事人对评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评审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评审决定的決定。
评审保障
1.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评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评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公正、客观地开展评审工作。
3. 评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丹东市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丹东市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