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

作者:长欢久安 |

概述

为加强上海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维护权利人、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

调解组织

1. 上海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构。

2. 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的调解员和专家组成。

调解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调解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自愿性原则: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性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3. 专业性原则:调解活动应当遵循专业性的原则,调解员和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调解程序

1. 调解申请: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权利人、义务人、纠纷事实、调解要求等事项。

上海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 图1

上海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 图1

2. 调解接受: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当事人接受的,调解中心应当在调解协议签订前,向当事人充分介绍调解员和专家的基本情况。

3. 调解过程:调解员和专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专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沟通,努力达成调解协议。

4.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 调解记录:调解中心应当保存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等材料,并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制度。

其他事项

1. 调解费用:调解中心对调解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调解过程进行录像。

2. 保密原则:调解中心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confidential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水平。希望各相关当事人能够积极接受和配合调解活动,共同维护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局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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