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婉若清风 |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知识产权种类

第五条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等。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二)国际条约规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著作权人、商标注册人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其创造、运用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促进其价值的实现。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许可使用、继承等权利。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并收取许可使用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其创造、运用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运用,不得滥用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办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办法 图1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和保存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创造、运用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已经获得保护的,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承认。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创造、运用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没有获得保护的,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检索。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人、管理层等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知识产权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