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级知识产权评审办法

作者:孤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评审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评审质量,确保知识产权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知识产权评审工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评审工作。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评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严谨性。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省知识产权评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评审工作应当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工作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职务;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影响力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和公正、客观、严谨的作风;

(四)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守评审纪律,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具有评审工作经历的;

(二)与被评审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评审单位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因素。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者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推荐人员,并附上推荐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术成果等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推荐人的推荐意见进行表决;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者提出书面异议。组织者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者提出书面异议。组织者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吉林高级知识产权评审办法 图1

吉林高级知识产权评审办法 图1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的,视为履行职责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职;评审结果严重错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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