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作者:长欢久安 |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创造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

《条例》旨在加强市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本《条例》遵循法治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

2. 全面保护原则:本《条例》全面保护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以及植物繁殖权、商业秘密等特殊权利。

3. 公正执法原则:本《条例》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预防为主原则:本《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 提高知识产权创造水平: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创新主体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力度,提高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质量。

2.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技术交易、许可、转让、獨占许可等运用方式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普及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知识产权管理

1.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职责,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2. 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一)实施

1. 本市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2.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共同推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监督

1. 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市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图1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图1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交易和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以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为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构建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分工与协作。

第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等。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专利权,是指发明者对其發明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地理名称、地址以及该地特有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特征的组合,用于表示地域来源、质量特性或者名称等。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植物品种的创造及其特有性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地理名称、地址以及该地特有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特征的组合,用于表示地域来源、质量特性或者名称等。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十七条 市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市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市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应当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

第二十一條 市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和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和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展示、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激励机制,对知识产权交易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

第二第十四条 市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和运营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检索、评价等服务。

第二第十五条 市支持设立知识产权孵化器、加速器,为知识产权创造者提供孵化、加速等服务。

第二第十六条 市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图2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图2

第二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则

第二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3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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