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交易和转化等方面的资金。它是由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基金,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交易和转化等方面的能力,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资金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源泉的激发,提升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2. 支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成实际产业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
3.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的公平、公正、公开。
4. 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率,推动知识产权价值的最。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图2
5. 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
6. 支持知识产权转化。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成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最。
知识产权资金是一种政府推动的、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资金,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交易和转化等方面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金是由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知识产权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提取,应当根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结合政府预算安排,制定年度提取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包括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费用;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包括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使用、转让等费用;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纠纷调解、仲裁等费用;
(四)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费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监管,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知识产权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申请,由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二)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申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合法、有效;
(二)项目实施性强、受益面广、预期效果好;
(三)符合知识产权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四)提交材料完整、规范、准确。
知识产权资金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资金的监督和问责,确保知识产权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监督和问责,包括以下
(一)知识产权资金的提取、使用、监管等情况;
(二)知识产权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分析;
(三)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监督和问责,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浪费、虚报、冒领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