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问题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为解决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问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许昌市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提供参考。
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条规定:“下列知识产权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动产提起的诉讼,由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甲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地以外的案件,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地以外的案件,except where the parties agree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of instance。”
(三) 许昌市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由许昌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许昌市人民法院管辖:……(四)许昌市以外的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实践操作
(一) 当事人约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或者由其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指定。
(二) 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辖区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管辖:……(四)因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 地域管辖
许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 图1
根据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许昌市以外的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许昌市人民法院管辖。
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管辖,以保障自身权益。法院也应当依法指定管辖,确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