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作者:笙凉 |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我国高校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搭建一个平台,促进高校之间的知识产权与交流,共同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促进高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转化与应用,提高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研究、与服务;组织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流活动;搭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知识产权政策。

会员

第五条 本联盟会员分为普通会员、 Observer 会员。

(一)普通会员:经本联盟 board of directors 批准,可以享有全部会员权利,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Observer 会员:除不享有普通会员的全部权利外,可享有部分会员权利,并有权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填写 membership application form,经 board of directors 批准后,成为本联盟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享受本联盟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和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积极参与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联盟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源。

组织架构

第九条 本联盟设 board of directors,由 5-7 名成员组成。board of directors 的产生由本联盟章程规定。

第十条 board of directors 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确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联盟各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board of directors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board of directors 会议的参与由本联盟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board of directors 成员应忠实履行职权,维护本联盟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本联盟鼓励会员积极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并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六条 本联盟尊重会员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会员同意擅自使用会员的知识产权。

经费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赞助、会员缴纳等。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经费必须用于本联盟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支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用于支持本联盟的工作。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联盟的运作:

(一)会员人数不足 50%;

(二)board of directors 成员不足 50%;

(三)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终止本联盟前,应成立清算组,清理本联盟的财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的成员由board of directors 指定。

附则

高校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图1

高校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图1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board of directors。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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