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CAIJIACUNYINZHIFA
为保护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业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促进园区产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目的和原则
1.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2. 园区应当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激励创新。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
2. 园区内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享有平等保护,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地域、语言、政治见解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 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制度。
2. 园区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3. 园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检索服务。
4. 园区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理,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高新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图1
第四条 知识产权运用和运营
1. 园区应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运营,提供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转让、拍卖、封装等公共服务。
2. 园区应当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
3. 园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1. 园区内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避免使用诉讼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损失的。
2. 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争议,可以向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4)侵犯地理标志的;
(5)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奖励:
(1)发明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
(2)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转让、拍卖、封装等服务的;
(3)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的;
(4)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3. 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和,不得干预企业的诉讼行为。
第七条 实施和监督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本办法可以根据园区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附录
1. 《高新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解释权归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