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提高安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安全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安全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五条 鼓励安全产业从业者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安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九条 鼓励安全产业从业者运用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在安全产业中的价值。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支持,为安全产业从业者提供知识产权信息、交易、转让、许可、贷款等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安全产业从业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共享、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安全产业从业者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安全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的登记、申报、审查、评审、交易、使用、保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及时申请登记、申报、审查等手续,并定期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安全产业从业者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建设。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明者、申请人、权利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知识产权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知识产权登记、申报、审查等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图1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知识产权管理义务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申请知识产权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非法获取、利用、传播知识产权信息的;
(四)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