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着作权保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

作者:南陌 |

2020年着作权法第十八条概述及其意义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新版着作权法”)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次重要更新。新增和修改的部分亮点颇多,而第十八条作为新增条款之一,尤为引人注目。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定义范围,并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这一条款的出台,不仅是对传统着作权法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当前数字化时代下着作权保护需求的积极回应。

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着作权保护框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加之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使得着作权的界定与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新版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趋势,确保着作权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0年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着作权保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 图1

2020年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着作权保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 图1

第十八条的核心内容分析

根据新版着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等表演艺术作品;

(四)舞蹈作品;

(五)美术、摄影作品;

(六)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等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020年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着作权保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 图2

2020年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着作权保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 图2

这一条款首次在着作权法中明确了“独创性”的核心地位,并将“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符合定义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第十八条还特别强调了着作权的客体应当具有可复制性或传播性,这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第十八条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

1. 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着作权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着作权?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作品如何确权?这些问题在数字环境下尤为突出。第十八条通过扩大着作权客体的范围,并强调“独创性”,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着作权人权益

新版着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一步明确了着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下的权益边界。这有助于遏制非法传播和侵权行为,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技术创新与文化繁荣

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着作权的形态,也为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新版着作权法第十八条通过对着作权的明确界定与保护,为技术创文化创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推动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十八条与其他着作权条款的关系

第十八条的修订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与整部着作权法的修改形成了有机联系。新增的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了着作权保护体系;而第五十七条则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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