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而制定的政府规章。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保护、遗传资源以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护。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办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平公正。在知识产权维护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人和公众利益得到平衡。
(三)协同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知识产权维护机制
(一)知识产权维护组织。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知识产权维护机构。知识产权维护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宣传普及工作;
2.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咨询;
3.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education 工作;
4.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推广活动。
(三)知识产权保护网格。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格,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创新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办法》 图2
法律责任
(一)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 侵犯知识产权的;
2. 未按照规定提交知识产权有关材料的;
3. 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
4.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可以从快、从重处理。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办法》图1
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维护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知识产权维护的范围包括:
(一)专利权;
(二)著作权;
(三)商标权;
(四)商业秘密;
(五)植物新品种权;
(六)地理标志;
(七)植物繁殖权;
(八)对植物新品种的保留权利;
(九)动物新品种权;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十一)地理标志产品;
(十二)遗传资源。
第六条 知识产权维护的对象包括: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
(三)知识产权涉嫌侵权的行为人。
知识产权维护程序
第七条 知识产权维护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维护,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申请人等信息;
(三)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四)维护请求书中应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护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涉嫌侵权的行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对于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开展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涉嫌侵权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人停止侵权行为;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献、资料、技术文件等;
(三)询问被调查人关于涉嫌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
(四)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知识产权维护效力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维护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调查人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维护决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于涉嫌侵权的行为,自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被调查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知识产权局发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