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延安市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维护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第二条 纠纷处则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公正公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高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当及时、高效、便捷地进行,提高处理效率。
(四)调解优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当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避免或者减少诉讼。
第三条 纠纷处理方式
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调解:由具有专业知识、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仲裁:由具有知识产权仲裁能力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条 调解机构
(一)调解机构是指具有专业知识、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
(二)调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能力。
(三)调解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调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是指具有知识产权仲裁能力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知识产权仲裁权。
(三)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仲裁,保障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诉讼
(一)知识产权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七条 诉讼时效
(一)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延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八条 审判程序
(一)知识产权诉讼应当依法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审判,避免利益冲突。
(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涉及跨区域、跨国家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修改和废止
本办法由延安市政府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
(二)故意拖延诉讼时效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的;
(四)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