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补贴办法
总则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地理标志等无形财产权利。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品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补贴对象和范围
1. 补贴对象
(1)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
(2)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发明人、创新者、设计师、创作人等。
2. 补贴范围
(1)知识产权创造。针对单位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发明申请、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申请等。
(2)知识产权运用。针对单位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专利许可、技术转让、自主知识产权运营、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等。
(3)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纠纷预防等。
(4)知识产权管理。针对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等。
补贴和标准
1. 补贴
(1)直接补贴。针对单位的实际需求,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间接补贴。针对单位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2. 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根据单位类型、知识产权类型、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
(2)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和审核
1. 申请
(1)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2)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等。
(3)申请单位应当对所申请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知识产权补贴办法 图1
2. 审核
(1)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的知识产权类型、实际贡献等。
(2)审核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补贴发放
1. 补贴发放
(1)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2)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 补贴监督
(1)申请单位应当接受知识产权局的补贴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
(2)知识产权局有权对申请单位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法律责任
1.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知识产权局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
(3)拒绝接受补贴监督的。
2.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知识产权局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冒领、滥用、转移、挥霍、浪费补贴资金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
(3)将补贴资金用于非法用途的。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变更,由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4.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知识产权局所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