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的若干规定》

作者:北孤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知识产权复检工作的实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作如下若干规定:

条 复检时间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复检时间,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对已经初步检定或者已经完成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因出现新的技术进步、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因素,需要重新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必要的时间。

第二条 复检时间的种类

复检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重新检验、检测、认证的时间;

(二)补充检验、检测、认证的时间;

(三)重新审核的时间;

(四)其他必要的时间。

第三条 复检时间的計算

复检时间的計算,应当根據以下因素進行:

(一)重新检验、检测、认证的工作內容;

(二)新的技术进步、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因素;

(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复检时间的限制

复检时间的限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复检时间不得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剩余时间;

(二)复检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时间;

《关于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的若干规定》 图1

(三)复检时间不得超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 复检程序

复检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复检的决定;

(三)被批准复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复检决定的效力

复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批准复检的,自复检结果作出之日起,原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依据的不再有效。

第七条 复检决定的执行

复检决定的执行,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批准复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依据的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

(二)复检决定的执行,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执行;

(三)被批准复检的,原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依据的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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