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的若干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知识产权复检工作的实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作如下若干规定:
条 复检时间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复检时间,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对已经初步检定或者已经完成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因出现新的技术进步、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因素,需要重新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必要的时间。
第二条 复检时间的种类
复检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重新检验、检测、认证的时间;
(二)补充检验、检测、认证的时间;
(三)重新审核的时间;
(四)其他必要的时间。
第三条 复检时间的計算
复检时间的計算,应当根據以下因素進行:
(一)重新检验、检测、认证的工作內容;
(二)新的技术进步、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因素;
(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复检时间的限制
复检时间的限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复检时间不得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剩余时间;
(二)复检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时间;
《关于知识产权复检时间要求的若干规定》 图1
(三)复检时间不得超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 复检程序
复检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复检的决定;
(三)被批准复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复检决定的效力
复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批准复检的,自复检结果作出之日起,原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依据的不再有效。
第七条 复检决定的执行
复检决定的执行,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批准复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依据的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
(二)复检决定的执行,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执行;
(三)被批准复检的,原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所依据的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