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利授权和保护的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利授权和保护的規定
依《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利授权和保护的規定,為左: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专利申请人應為自然人或法人,其申請的专利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設計专利。申请人應根據《专利法》第二條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专利申请的审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根據《专利法》第四条的規定,對申請的专利進行審查。如申請的专利符合《专利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應批准專利申請。
專利权的保護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根據《专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專利權的內容、範圍、期限等方面進行確定。
專利侵权的處理
如有人侵權專利權,專利權人應根據《专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告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應根據《专利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專利權的终止
專利權的终止,應根據《专利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專利權期限届滿、专利權人未申請续展、專利權被撤回、專利權被決定无效等情況下發生。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利授权和保护的的规定 图1
專利法的施行日期
《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總之,《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對专利授权和保护的規定作出明確的規定,為專利权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專利申请人應依《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如有人侵權專利權,專利權人應根據《专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告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應根據《专利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專利權的终止,應根據《专利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專利權期限届滿、专利權人未申請续展、專利權被撤回、專利權被決定无效等情況下發生。專利法的施行日期,應根據《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規定,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