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经济发展,制定本细则。
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价、专利交易、专利信息传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专利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促进专利事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推动专利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负责专利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 专利申请
(一)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条例》的规定,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二)申请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申请费、申请费收据、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文件。
(四)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专利代理
(一)申请专利需要聘请专利代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代理费用。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供专业的专利代理服务。
(三)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专利检索和评价
(一)省知识产权局应当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检索和评价服务。
(二)专利检索和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检索和评价结果进行保密。
《专利法实施细则》 图1
第七条 专利交易和转让
(一)专利交易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二)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交易和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专利市场的秩序。
(三)专利交易和转让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专利信息传播和服务
(一)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专利信息传播和服务体系,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传播和咨询服务。
(二)专利信息传播和服务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信息传播和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省知识产权局有权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效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专利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条款
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其他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具体问题,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