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即“专利权”,是指国家为鼓励创新,保障发明者的权利,而给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在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享有保护。本文旨在分析《专利法》中关于不予保护的对象,以便于广大发明创造者在申请专利前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从而避免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 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专利权授权的依据:(一)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二)动物繁殖或者用途不明确不能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三)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形状普通的装饰物品的发明创造;(四)为了一段短距离的运输而设计的独立行动或者动作的发明创造;(五)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物品;(六)为科学实验或者实验性生产所用的物品;(七)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形状普通的装饰物品的发明创造;(八)任何形式的实用新型。”
2. 智力成果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专利权:(一)动物繁殖或者用途不明确不能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二)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形状普通的装饰物品的发明创造;(三)为了一段短距离的运输而设计的独立行动或者动作的发明创造;(四)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物品;(五)为科学实验或者实验性生产所用的物品。”
3. 植物新品种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图1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专利权:(一)植物新品种;(二) atomic energy(原子能)的新品种;(三)用微生物制造的物品,其用途在于生产、、弹药的物品;(四)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形状普通的装饰物品的发明创造;(五)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物品;(六)为科学实验或者实验性生产所用的物品。”
4. 化学新品种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专利权:(一)化学新品种;(二)应为化学性质而没有实际用途的物品;(三)在工业上没有应用价值的物品。”
5. 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形状普通的装饰物品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形状普通的装饰物品的发明创造,不得作为专利权授权的依据。”
6.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物品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5款的规定:“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物品,不得作为专利权授权的依据。”
7. 为科学实验或者实验性生产所用的物品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为科学实验或者实验性生产所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专利权授权的依据。”
《专利法》对不予保护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专利权的正常行使,促进科技创新。广大发明创造者在申请专利前,应当充分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自己的发明创造成为不予保护的对象,从而确保自己的专利权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