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法律界定

作者:美妞 |

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技术特征的比对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核心问题之一。而“善意销售”这一概念常常出现在涉及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侵权判定的争议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阐述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概念,并结合技术特征等同性判断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法律界定,全面探讨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善意销售”的法律定位及其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和“许诺销售”是专利法规定的两类独立的行为。

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法律界定 图1

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法律界定 图1

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指出:“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为标准。”这一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专利法对侵权行为的事前预防功能。即使买卖双方尚未完成货款支付或货物交付,只要销售合同成立,即构成销售行为的侵权事实。

技术特征等同性判断中的“善意销售”分析

在涉及技术特征等同性判断的案件中,“善意销售”这一概念往往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密切相关。在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泽辉、乔泰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40号中明确指出:“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具体而言,在判断被诉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 技术手段的等同:被诉技术方案中记载或体现的技术特征是否能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实现相同的功能

2. 技术效果的等同:该技术特征是否能够产生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有益效果

3. 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视角: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容易置换、替换的可能性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被诉产品采用了与权利要求书记载不同的技术手段,但如果其能够实现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效果,则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定中的“善意销售”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特征,而非功能性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诚实经营”的商家常常以“消费者视角”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其设计与原告产品存在显着差异,不会引起混淆。

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法律界定 图2

专利法中的善意销售|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法律界定 图2

在多个判例中明确了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定标准:

1. 整体视觉效果:注重产品的整体形象,而非局部细节

2. 普通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基准

3. 装饰性与功能性分离:在判定过程中必须区分产品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特征

特别强调,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的原则,既要防止专利权滥用,也要避免过度限制正当竞争。

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善意销售的结合适用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技术特征等同性”与“善意销售”往往需要结合起来考虑。如果被诉产品确实采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并且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则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即使被告主观上是出于善意经营,客观上的行为仍然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完整包含在权利要求书中

2. 销售行为的客观存在性(合同成立与否)

3. 侵权获利情况

4. 权利人损失

案例分析:善意销售与外观设计近似性冲突的解决路径

以实践中常见的装饰品行业为例,某公司生产的一款灯具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外观极为相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1. 被诉产品采用了相同的基础构造设计

2. 销售合同已经成立

3. 双方产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

尽管被告主张其设计与原告存在显着差异,并强调经营行为的“善意性”,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理由在于:

(1)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

(2)普通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

这一案例表明,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即使被告主观上没有恶意 infringement 的意图,客观存在的销售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

“善意销售”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具有特殊意义。尽管善意经营的商家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无过错情形,但在法律层面,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判定。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涉及技术特征等同性和外观设计近似性的争议将更加复杂。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坚持“严格保护”的原则,既要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也要为善意经营者提供合理的抗辩空间。

“善意销售”这一概念提醒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只有在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指引下,才能妥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推动创新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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