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的规定|关键情形与应对策略

作者:栀璃鸢年 |

专利法中“新颖性”概念的重要性及其丧失的法律后果

在专利法领域,新颖性是决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核心要件之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并且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可能会丧失,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权或面临权利被无效的风险。详细探讨专利法中新颖性丧失的主要情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

新颖性丧失?

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的规定|关键情形与应对策略 图1

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的规定|关键情形与应对策略 图1

新颖性丧失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发明创造的内容已经被公开披露,或者他人已经就相同的技术方案提出了专利申请,导致该发明不再具备“前所未有”的特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抵触申请的提出:如果他人在申请人之前的申请日就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则后者的申请将被视为缺乏新颖性。

2. 非正常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提前被泄露,通过发表论文、展出样品、销售产品等形式公开披露。

3. 国际优先权的丧失: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际专利申请的相关程序,也可能导致新颖性丧失。

专利法中新颖性丧失的主要情形

1. 抵触申请的情形

抵触申请是指他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先提出专利申请。这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发明将被视为不具备新颖性,因为其已经被先前的申请所覆盖。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只有一个人能够获得专利权。

2. 非正常公开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发明创造可能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开披露。

- 发明人提前将技术方案公开展示(如参加学术会议、展览等);

- 技术细节通过论文、出版物等形式发表;

- 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投入使用。

3. 非常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在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法允许适度放宽新颖性要求。在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专利申请人如果未履行正常的保密义务,其发明创造的内容提前公开,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相关申请仍可获得保护。

4. 国际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丧失

在PCT(专利条约)框架下,若发明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未完成后续程序,可能会导致国际优先权的丧失,从而影响其在各国的专利申请。

应对新颖性丧失的法律策略

1. 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发明人应当尽早提交专利申请,避免因延迟而导致新颖性丧失。特别是对技术更新换代快的领域,更需要把握申请时机。

2. 加强保密管理

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发明人应严格控制技术信息的泄露风险。在内部会议、实验记录或对外宣传中,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非正常公开。

3. 关注抵触风险

申请人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进行充分的检索和调查,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动态,避免因他人在先申请而导致新颖性丧失。

4. 利用国际优先权机制

对于计划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建议充分利用PCT程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发明的新颖性。

国际比较与启示

1. 美国的“非实质性公开”概念

在美国专利法中,新颖性丧失的情形还包括“非实质性公开”,即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公开的内容未完全披露所有技术细节,也可能被视为破坏了新颖性。

2. 欧洲专利局的宽恕原则

欧洲专利局允许一定程度的宽恕,对于在申请日后但在授权前发生的公开行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正。

3. 日本的不当公开展示规则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发明人或其代表故意进行公开展示,则属于“不当公开展示”,将导致新颖性丧失。

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的规定|关键情形与应对策略 图2

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的规定|关键情形与应对策略 图2

过渡期条款与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2029年《专利法》修订后,我国正式引入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意味着自2029年10月1日起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新颖性将严格按照“世界范围内任何地方”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对于在过渡期(即2029年10月1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则适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仅需考虑中国境内的公开内容。这种过渡期安排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适应新旧法律的缓冲期,但也需要注意不间段下的法律适用差异。

合理应对,维护创新权益

新颖性的丧失可能导致发明创造无法获得专利权或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因此在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技术信息的保护。发明人和企业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新颖性丧失的发生,充分利用法律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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