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法律规定

作者:挚久 |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

专利法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涵盖了发明创造的保护、专利申请与授予、专利实施许可以及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等各个方面。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和新颖性判断标准。具体而言,这一条款规定了对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这一条款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边界,即专利权人只能在其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并经审查授权的外观设计范围内享有权利。而“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则是指那些虽然是独立申请的外观设计,但由于其产品类别和使用场景的高度关联性,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

“同一类别”是指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所划分的同一个大类, furniture(家具)、clothing(服装)等。而“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意思是这些产品通常是在商业活动中以一套的形式销售或在市场上使用的情形。举例而言,某品牌推出的系列办公家具套装、或者是某一品牌服装系列都可能符合这一条款所描述的特征。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法律规定 图1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法律规定 图1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1. 同一大类的商品:这些商品属于同一个大类别,在分类表中具有相同的编码。

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指的是这些产品通常以一套的形式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或者是作为同一产品的组成部件在市场上共同使用的情形。

3. 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这表明在同一大类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商品上存在多项独立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这一条款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创新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同一类别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既能够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又避免了一个不合理的垄断现象的发生。这一条款也有助于指导审查员在授权过程中进行准确的权利界定,从而为后续的侵权纠纷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的具体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法第三十?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核心条件之一。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为与已有设计不构成显着差异,那么该申请将被视为缺乏新颖性而未予授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任何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先公开的设计与涉案专利高度相似,也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或图中に所示的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存在明显雷同,或是对已有设计进行了微不足道的修改,那么该专利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创造性而未获授权。

2. 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在同一类产品上,外观设计专利可能会和商标权、着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发生交叉。在产品的商业化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其整体外观设计进行 comprehensive 知识产权搜索,以避免侵权风险。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法律规定 图2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法律规定 图2

3. 授权条件和侵权判定

在授权条件方面,外观设计专利需满足“授权条件”,即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和个别特点。而在侵权判定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用“整体观察”、“主观意念”的方式来判断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实际案例中的法律适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真实的司法案例:

1. 某品牌服装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某时尚品牌申请了一系列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涵盖 dresses、skirts 和 blouses 等不同款式但在同一类别下的商品。后来,另一家竞争对手起诉该品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即便这些外观设计的申请号不同,但仍属於“同一大类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法院需要整体考量这些设计的相似性以及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判定被诉设计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显着差异,未构成侵权。

2. 儿童玩具套装的外观设计保护

一家玩具制造商申请了包含多个玩偶和配件的外观设计专利,这些产品通常以一套的形式出售。另一家竞争企业模仿了这套玩具有关的外观设计,但改变了一些细节。

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引用了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强调了“同一大类并且成套出售”的保护要件。法官表示,这些玩具虽然有一些微小的差异,但它们作为一整套产品销售,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来判定是否侵权。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作为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创新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这一条款,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

而对于企业来说,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应该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问题。特别是对於那些打算以シリーズ形式销售或使用的产品来说,提前规划并申请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是重中之重。

了解并正确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款,将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住自己的创新成果,为商业成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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