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二解读:全面深化专利保护与利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作为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我国专利保护,提高专利利用效率,推动科技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解读《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我国专利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为了能够被授予专利而针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新的、构思独特的、非显而易见的方案。实用新型,是指针对产品的结构、形状、构造或者其技术方案的明显改变而提出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新设计。
《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用性;(三)申请日期的先声夺人。”第4条规定:“发明新颖性,以申请日为界,向前推6个月。申请人自发明创造完成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专利申请。逾期未提出专利申请的,不再享有新颖性。”第5条规定:“实用新型新颖性,以申请日为界,向前推6个月。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完成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专利申请。逾期未提出专利申请的,不再享有新颖性。”
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图纸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进行的技术内容审查,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审查。
专利保护的期限
《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年;(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5年;(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专利侵权行为与纠纷处理
《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作为专利侵权行为:(一)使用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二)使用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使用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未规定并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四)为制造或者使用专利产品而使用该专利方法的;(五)使用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权的;(六)在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的;(七)其他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障碍、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被侵权方有权请求侵权方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专利检索与评价
《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查询、分析和评价服务。”第66条规定:“申请人、发明人和实用新型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下列事项提供检索服务:(一)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期限等;(二)专利审查进度;(三)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专利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手续等;(五)专利法律状态信息。”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解读:全面深化专利保护与利用》 图1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专利保护,提高专利利用效率,推动科技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旨在为我国专利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法律工作者应当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理解,积极运用法律规定,为推进我国专利法律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