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专利法第六条修改原因及其深层影响

作者:淡墨余香 |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专利法作为维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求,优化专利审查和授权机制,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第六条进行了重要修改。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深入分析此次修改的原因,并探讨其对未来专利保护格局的影响。

专利法第六条修改背景与总体思路

探析中国专利法第六条修改原因及其深层影响 图1

探析中国专利法第六条修改原因及其深层影响 图1

专利法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授予专利资格的核心条件。在实践中,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激增和专利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逐渐凸显,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

(一)经济与科技发展推动下的专利制度深化

我国经济模式逐步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科技创新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此背景下,专利申请量持续攀升,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43.7万件,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随之而来的是专利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大量的低质专利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审查资源,还可能对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技术形成障碍。

探析中国专利法第六条修改原因及其深层影响 图2

探析中国专利法第六条修改原因及其深层影响 图2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实践中,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显著的进步(即创造性)?什么样的技术特征可以构成“非 obvious to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和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专利审查标准的不统一以及对现有技术库的更新速度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授权的质量和效率。

(三)修改的核心目标与价值导向

此次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细化创造性判断标准:通过引入更具体的判断方法,减少审查员的主观裁量空间。

2. 强化新颖性要求:进一步明确“绝对新颖性”和“相对新颖性”的适用范围。

3. 加强实用性导向:推动专利授予更加注重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

通过这些调整,新修订的第六条旨在提升专利质量,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我国从专利大国迈向专利强国。

具体修改内容与法律解读

本次对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细化创造性判断标准

原规定: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显著的进步(创造性)。

新规定:增加“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这一表述。

这一变化明确界定了创造性的内涵,强调了技术方案在技术效果方面的提升。在审查实践中,“显著的技术进步”可以包括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性能等具体指标。

(二)强化新颖性要求

原规定: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规定:明确“绝对新颖性”和“相对新颖性”的具体适用条件,增加了对“非 obvious to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的判断标准。

这一修改使得新颖性的审查更加严格。在化学领域,即使化合物的结构非常接近,但如果其制备方法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仍可能被认定为具备新颖性。

(三)增加实用性条款

原规定:发明专利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

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用性的具体要求”,明确“非实际利用的理论模型或假设”不能授予专利。

这一调整旨在遏制某些领域的非正常申请行为,纯粹用于学术研究的技术方案不再被授予专利权。

修改对专利实践的影响

(一)审查标准的统一性提升

新修订的第六条为 Patent Examiners 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这将有助于减少不同地区或不同 Examiner 之间的审查尺度差异,提升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专利质量的整体提升

通过细化创造性判断标准和强化新颖性要求,可以有效遏制低质专利的授予。某些“创新度过低”的申请可能直接被驳回,从而避免了有限的审查资源浪费。

(三)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

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实用性要求,这意味着那些 purely theoretical 或者 purely abstract 的技术方案将难以获得专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近年来猖獗的“专利 troll”现象。

与法律建议

(一)完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

此次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只是步,后续还需要制定或修订一系列配套法规,《实质审查指南》和《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以确保新规定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

(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推动专利审查标准的国际化统一。在 PCT(专利合作条约)框架下的协调工作尤为重要。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通过此次修改,可以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更加注重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技术创新性。建议企业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战略体系。

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也是对全球专利制度发展的积极贡献。此次修改不仅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体现了我国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能力。随着新规定的逐步落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专利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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