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管理暂行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规范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体经济者。
第三条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贸易信息,包括商业计划、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渠道、价格、数量、规格等。
第四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管理暂行规定 图1
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秘密的渠道、价格、数量、规格等;
(二)商业秘密的渠道、价格、数量、规格等;
(三)商业秘密的渠道、价格、数量、规格等;
(四)商业秘密的渠道、价格、数量、规格等;
(五)商业秘密的渠道、价格、数量、规格等。
第六条 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商业价值;
(二)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已经或者可能被泄露、窃取或者使用。
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范围;
(三)建立保密措施;
(四)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检查;
(五)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评估;
(六)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培训;
(七)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保护;
(八)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监督。
第八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在本规定所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和许可
第九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有权使用商业秘密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可以将商业秘密转让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济者,但应当事先经过保密检查,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可以将商业秘密许可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济者使用,但应当事先经过保密检查,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和许可进行保密检查,并记录相关使用情况。
商业秘密的泄露、窃取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窃取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商业秘密的泄露、窃取或者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损失的,商业秘密的持有者有权要求泄露者、窃取者或者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商业秘密的泄露、窃取或者使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范围,建立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评估,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培训,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保护,建立商业秘密安全档案,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检查,对商业秘密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建立商业秘密的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对商业秘密的安全状况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窃取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意外泄露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及时组织力量对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进行处理,防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