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作者:相思寄 |

总则

本规定旨在维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防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的商业信息,包括商业计划、设计图、技术资料、操作方法、市场信息、客户信息、商誉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企业竞争地位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

国家鼓励和保护商业秘密。国家采取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和宣传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本规定所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以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销毁、盗窃、抢夺等手段,获取、使用、泄露、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图1

(二)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

(三)、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四)帮助他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销毁、盗窃、抢夺商业秘密的。

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包括: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

(三)赔礼道歉;

(四)赔偿损失;

(五)其他民事责任。

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商业秘密解释》废止。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中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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