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通报》

作者:婉若清风 |

各级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商业秘密保护成为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问题。商业秘密是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而掌握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近年来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就有关工作通报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盗窃商业秘密

盗窃商业秘密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获取、复制、使用、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窃取商业文件、信件、电报、数据等,或者从权利人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2. 非法复制、制作或者提供商业秘密的复制件、复制物、影制品等;

3. 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源代码等。

(二)盗窃商业渠道

盗窃商业渠道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商号、标识等商业标识;

2.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发布、传播他人的商业广告、宣传材料等;

3. 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他人的商业信息,造成商业损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inderput

侵犯商业秘密的inderput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故意为权利人竞争对手提供商业秘密泄露的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泄露商业秘密的线索、信息、资料等;

2. 为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获得商业秘密;

3. 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提供便利条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措施

(一)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于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优先处理,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准确地办结。

(二)完善法律法规

《关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通报》 图1

《关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通报》 图1

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商业秘密、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国际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跨国性、复杂性,各级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共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作出贡献。

其他注意事项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监管,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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