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实务操作

作者:繁城 |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对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性进行了规范。“正当手段”,是指通过合法途径、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正当手段主要包括独立开发、反向工程以及善意取得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何种行为属于正当手段,如何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促进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一议题进行系统阐述,并提出实务操作建议。

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实务操作 图1

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实务操作 图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则要求行为人在获取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具体而言,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手段:

1. 独立开发

独立开发是指通过自己的研究、技术开发等途径自行获得他人已知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未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属于正当手段。在甲公司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改进,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不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2. 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上已知的产品或信行分析、拆解,以还原其技术原理或经营策略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只要行为人未违反约定或者明知其用于不正当目的,则不属于不正当手段。

3.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合法渠道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通过与甲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或公开信息分享,无意中获悉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形下,如果乙公司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手段: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以及善意取得等合法途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正当手段与不当手段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种手段是否属于正当手段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并且未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下几种情形可能被视为不正当手段:

1. 违反约定或承诺

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实务操作 图2

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实务操作 图2

如果行为人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间存在保密协议或其他约束性合同,而行为人却违反约定获取商业秘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跳槽案件中,员工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将原单位的客户名单披露给新 employer,则可能构成侵权。

2. 引诱、欺诈或胁迫

行为人通过向权利人或其他知员提供利益诱惑、虚假承诺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属于不正当手段。丙公司通过伪装成潜在客户的身份,骗取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信息,其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

3. 第三人泄露或公开

如果商业秘密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流出市场,或者权利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秘密公知,则他人获取该信息不构成侵权。丁公司通过对市场上已公开的技术进行分析,反向工程获得核心技术,则属于正当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手段的适用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正当手段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材料。以下几点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

1. 技术信息的“公知性”判断

如果商业秘密的内容已经被公开或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则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该技术不构成侵权。企业的生产流程图已经在行业内广泛传播,则其他企业通过学和模仿形成类似工艺,可能被视为正当行为。

2. 善意取得的证明难度

善意取得要求行为人确信其获取的信息来源合法,且无任何恶意。在实务中,如何证明“不知道”或“不应知”商业秘密的非法性往往存在较大困难。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声称其员工不知晓相关信息属于机密,但法院可能基于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认定其应当知情。

3. 独立开发与反向工程中的创造性劳动

在些复杂的技术领域,判断行为人是否进行了真正的独立开发或反向工程,可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和司法鉴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委托技术专家对涉案技术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完全依赖于他人的商业秘密。

实务操作建议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避免在获取商业秘密过程中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操作建议:

1. 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信息分类管理以及访问权限控制等。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应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

2. 加强技术开发的独立性审查

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企业应当确保其技术来源于独立开发或反向工程,并保留相关技术研发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因未能提供充分的技术来源证明而被判侵权。

3. 审慎处理外部与信息交流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开展业务时,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义务,并避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和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在技术 licensing 合同中,双方应详细约定保密条款和使用范围,以防范潜在争议。

4. 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如发现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成功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获得了经济赔偿。

“正当手段”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鼓励,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标准也将更加明确和完善。企业应当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在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中始终坚持自主创合法经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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