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的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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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虚假的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注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两年内又提交相同或者类似的申请的;
(三)在注册商标的申请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
(四)取得注册商标后,从事违法行为的;
(五)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商标注册代理人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条所列行为,如果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会从轻处罚:
(一)提交虚假的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注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一年内又提交相同或者类似的申请的;
(二)在注册商标的申请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两年内又提交相同或者类似的申请的;
(三)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商标注册代理人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较轻的。
以上各款所列罚款金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确定。
对于本条所列行为,有关部门在执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电子眼政。
本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