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解读与实践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如下: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违反法律、道德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他人姓名、肖像、、号码、姓名等,未经当事人同意的;
(三)图形、文字、字母、数字等,不得具有显著性或者否则能够引起混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注册的。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无效。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以申请商标无效,由有关部门依法决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违反法律、道德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道德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2. 他人姓名、肖像、、号码、姓名等,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未经当事人同意。
3. 图形、文字、字母、数字等,不得具有显著性或者否则能够引起混淆的: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缺乏显著性或者可能导致混淆。
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注册的: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标志被 determined to be in violation of the above provisions, it will be deemed to be invalid, and the rights holder may apply fo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若干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违反法律、道德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他人姓名、肖像、、号码、姓名等,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图形、文字、字母、数字等,不得具有显著性或者否则能够引起混淆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注册的。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解读与实践图1
本文主要对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探讨其具体适用问题。通过对该条款的分析,旨在为我国商标法的实施提供指导,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健康发展。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个人信息得以保护的,相关商誉权益不受损害。”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在商标法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解读
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个人信息得以保护的,相关商誉权益不受损害。这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息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
(2)商誉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相关商誉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商家信誉等。
2.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的主体: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者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商标的人。
(2)侵权行为的时间: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是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解读与实践 图2
(3)侵权行为的客体:商标侵权行为的客体应当是商标权人的商誉权益。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实践应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商标注册人应当积极履行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商誉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发挥该条款的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健康发展。商标注册人、消费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推动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