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侵犯商标权罪
第二十二条一条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感染性、危险性物品的犯罪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感染性、危险性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的物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的物品为投放者所有的,应当认定为“投放的物品”。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感染性、危险性物品的目的是为自杀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从重处罚。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感染性、危险性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侵犯商标权罪图1
定义与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侵犯商标权罪 图2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商标权,包括商标注册权、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权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商标权罪的行为是制造、销售、进口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法律规定与处罚
侵犯商标权罪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分为以下两种:
1. 侵犯商标权罪(情节轻微):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侵犯商标权罪(情节严重):侵犯商标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形态与主观方面
侵犯商标权罪有以下两种犯罪形态:
1. 制造、销售、进口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行为人必须具有制造、销售、进口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主观方面,即故意。
2. 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方面,即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商标权罪侵犯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必须具有现实性,即行为人必须实际制造、销售、进口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或者实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
侵犯商标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竞合关系。侵犯商标权罪是针对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进行侵犯,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针对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进行侵犯。如果行为人在制造、销售、进口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还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行为人既构成侵犯商标权罪,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竞合从重原则,从其重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