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标注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三条 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
第四条 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
(二)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
(三)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商标争议处理
发生商标争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争议处理。
第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标注册费的缴纳
商标注册费的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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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 图1
违反本细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