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作者:婉若清风 |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显著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区别于其他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有商标相似,或者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该商标就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予以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类。根据《商标法》第四类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名称、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组合等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属于这些类别之一,并且不能与已有商标在同一类别中相同或者相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分类。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要求,商标局会批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要求,商标局会拒绝注册,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进行使用。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途径上使用商标,并且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使用或者继承。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进行使用,那么其商标注册将无效,可以被商标局撤销。

除了以上基本原则外,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还必须遵守其他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格式、申请费用、审查程序等。商标注册申请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等。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必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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