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

作者:挚久 |

第十三条 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

商标,即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够认知和选择其来源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三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批准,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为商标注册的条件:

1.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商标的使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较高的识别度。

2.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的范围。如,不得使用国家、省、市、县、民族、宗教、涉及国家象征等敏感内容。

3.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不能将他人的商标、他人的姓名、地名、组织名称等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4.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创造性。即,商标的设计、创意、表达等应当具有独特性,能够体现其独特性。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 图1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 图1

5.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

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标,从而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商标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商标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商标使用者在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应当真实、合法、诚信,不得误导消费者。

2. 商标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如,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3. 商标使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图形、文字、字母等。

4. 商标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限制。如,不得使用他人商标、他人的姓名、地名、组织名称等。

商标争议处理

商标争议处理,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商标权利冲突时,由相关机构或部门对争议进行审查、处理的行为。商标争议处理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商标使用中的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争议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争议申请。如,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使用其商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争议处理。

2. 商标争议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争议申请后,应当依据《商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商标争议申请予以批准,并向当事人通知。

3. 商标争议处理。如,在商标争议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商标法的实施与监督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是保障商标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商标法的实施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实施。商标法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商标使用者、审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高效监管。商标局的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井然。

3. 社会监督。商标法的实施与监督,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商标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为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只有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才能使商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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